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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交通事故1个月前

¥9.90

律师好,咨询一个问题:我和一个赵姐有那种关系,拍了一张她在床上的后背照(很模糊),一个微信好友蔡和我有矛盾,,蔡跟赵姐提起这件事,现在赵姐想让我赔偿精神损失费,你看我怎么处理好呢!?赵姐如果法院起诉什么的,法院会不会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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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海律师 山东-威海 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从你反映的案情分析,如果照片是模糊的背影,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隐私,且没有对外散布,所以没有形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事实,未能当事人造成人格侵害,所以无需承担相应赔偿。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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