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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前边老伴儿去世后(1998年),把自己家中的平房,给自己的两个儿子进行了分家,并签有分家协议。后来两个儿子分家单过,原来的一个大院子分成了两个小院子。父亲随二儿子居住在东院,2001年,父亲又找了一个老伴,并领取了结婚证(当时二儿子因为买了楼房,已经搬出小院)。婚后两年,二儿子出资在自己院内建了9间房。现在老爷子过世,后老伴儿一口咬定这是双方共建的房子。儿子手中有建房协议,也有收到建房款的证明。现在的后老伴儿坚持说建房时用了她家亲戚的拆迁材料建的房子。可是我们有证据证明,在他们结婚前就有已经储备好的木料和砖头。法院一审判决后建房屋9间有3间归她使用。我们认为判决不公。她每次出庭时,说的材料来源都不一致,而且一开始说的建房时间与我们签订的建房时间都不一样,相差一年。能用她前后自相矛盾反驳她吗?
问题补充:
而且,还有个问题。她们夫妻存续期间的双方名下的存款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老爷子去世后,可以进行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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