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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损害赔偿1个月前

王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高空有什么定义吗?三楼属于高空吗?

查看尹艳华律师的回答

尹艳华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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