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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购买别单位指标房一套,跟原所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并支付了转让费用,现该单位政策性清房,原业主需对该房补交一定的费用,原业主认为该房已转让给现业主,所以不应交这费用,而该现业主交付,想咨询这笔费用到底该谁支付,该单位称此钱不交清不办房产证,会将此房交给房管局,由房管局按现在市场价对该房重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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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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