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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板三个公司,都是不同的经营项目,签了其中一家影视公司的一个文员岗位,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每个月给500,说转正一年后五险,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文员,财务,保洁,前台,接待,招生,教学。服务主体包括影视工作客户,辅导机构的学生及家长,影视培训的学生,是不是这样不合法?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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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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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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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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