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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板三个公司,都是不同的经营项目,签了其中一家影视公司的一个文员岗位,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每个月给500,说转正一年后五险,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文员,财务,保洁,前台,接待,招生,教学。服务主体包括影视工作客户,辅导机构的学生及家长,影视培训的学生,是不是这样不合法?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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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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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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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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