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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是2020年11月3日立案,立案后被告及其第三人拒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法院于2021年1月6日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21年4月中旬开庭。请问:如果被告方及第三人不到庭,判决书还需要另行公告送达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徐雄斌,男,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25年,本人的宗旨是受人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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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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