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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国有企业,归商务局管理。在2003年我们企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我们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做出承诺。企业给职工缴纳全额社保,直至退休,每月每人发放80元生活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企业已经拖欠我们社保费十余年未缴纳,还有四年的生活费没有发。我们找到商务局局长,解决问题,他们给我们的答复是,拖欠生活费今年六月份之前补齐,但是,社保需要我们个人承担8%,先由企业垫付,列入改制成本,原已缴纳的纳入应付款账内,企业逐步返还。这个结果太含糊,我们不同意,请问,我们接下来应该怎么解决问题,应该去找那些有关部门,能帮助我们尽快解决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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