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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购买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望您能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我是否能维权,退还所交购房定金,如在法律上不支持,请您给予适当的建议。 (认购书中重要信息的相关说明:该认购书的收款账户与该认购书售方签章名称不一致,签章名称为该公司变更名称前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一致;该认购书内明确指出,如未能获得许可证的情况,则相应将付清约定的百分之五十款项日期顺延,该认购书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作废;该认购书内明确指出,如发生纠纷应到其指定的法院进行处理。) 目前已签认该商品房认购书,并按其内容约定期限分先后两次缴纳购房定金,共计5万元整。且应在认购书签署的时间期限内,共分三次,缴纳商品房购房全款的百分之五十。目前尚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为合同,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为许可证。经与商品房销售代理商联系,索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得到其回复出示的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相关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仅在此合同体现出批准机关及许可证号,并未单独提供真实、直观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内容,故无法判断该许可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且对于该合同样本内的一些已列条款表示存疑,及对有涉及购房过程中已发生的事项未在合同内体现。 一:卖方在合同中第六条明确指出,签署合同后,卖房应安相关规定,开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且由买方直接将预售资金汇入卖方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卖方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上述行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应售房代理商要求签署认购书,并以合同内列出的同等方式缴纳预售款,即定金五万元,且汇款的账户开户行,账号,并非合同中列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号,亦未收到其在合同中列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仅得知并查看发票,共计五万元整。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在签认购书后,所缴定金金额、日期,及如何抵扣后续应交款项。 二:在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及相关事宜的说明不具体、不清楚、不全面。在合同内指出交房之日起60内,买房有权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且在90日内由卖方代理完成产权登记。并表示如因买方责任,或卖房责任,无法在期限内完成产权登记,按其合同列出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未明确指出责任划分的界限,如何算是卖方责任,如何算是买方责任,并未在合同内作详细说明及解释;且对合同中所谓的房产管理部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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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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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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