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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承租人先后就店面租赁有两个合同,前一个合同在前年8月1日届满时,本人提出不续订并限期其搬出店面,但承租人却提出将赔偿他2万元装修费就搬出。本人被迫同意将店面不定期租赁给他。几个月后,本店面被列为棚改房拆迁,拆迁办另外补偿装修费6万多元给本人。而承租人认为这是他在前一个合同期间投资的装修费,这6万元应该给他。请问法律对承租人的要求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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