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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办的出让土地50O平方,使用期限到2081年,2017年城镇规划拆迁,使我这块地可做商用了,并于2017年12月5日办理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而我到现在也没办其它手续,也没建房,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已过了2年了,作废了。
这种情况,
1、我还可以办理建房手续和建房吗?
2、政府有权收回我的土地吗?
3、如果政府收回,有补偿吗?
4、这个政府补偿,按什么标准呢?
敬请解答,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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