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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2016年1月份入职某医院,于2018年3月12号提交离职书,领导也签,现在医院规定的某种制度说是必须按照离职流转单上的日期才给予开离职证明、流转单已经签过所有的字,离职流转单上日期是2018年4月27号。现在还没有哦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影响了我的入职。这种合法吗?
2.入职期间进行体检,试用期,年度考核等。入职时所带的工作证明及毕业证、户口本、简历等复印件。我想请问这样的单位是否该有一个员工的档案(企业单位)存在?离职后档案是否该让员工带走。(我的人事档案在户口所在地)。人事的人说你入职时带的一些复印件没有什么用,说他们要有历史记录。他们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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