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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和向某2014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错。只是曹某有大男子主义思想,家中的事情往往独自做主,不与向某商量。2015年8月,曹某没与向某商量用家中的存款买了一辆小轿车。向某见车已买了,埋怨了几句后作罢。 2016年6月曹某手里缺钱便又独自决定以低于原价三万的价格将轿车卖给了洪某。两天后,向某知道了此事坚决不同意要曹某去退钱要回轿车,曹某不同意后,向某又去找洪某,洪某也拒绝。于是,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擅自处理的共同财产小轿车返还,确认买卖关系无效。 问:法院经审理会支持向某的诉讼请求吗?违反了婚姻法哪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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