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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专业律师,某人与原公司2014年4月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14日进入了新公司,2015年4月日,由于原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协办部门涉嫌法律问题,因受其连带于2015年4月2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结过审理,以及本人的上诉等过程,于2017年5月2日,二审裁判,定了其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而原公司在没有通知本人,也未给本人任何书面文件,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公司对本人做了开除处理,也就是在2017年5月27日做了这个处理,并报备给了行业监管部门,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合规吗?合乎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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