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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医院的后勤人员,签了三次合同,第一次是和医院签的五年,第二次签合同时,改成了和第三方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2年。当时人事部主任和我签了个协议:✘✘为公司后勤人员,现暂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医院后勤外包时,自动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外包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为医院服务。(第二次签合同时,单位就打算把后勤外包物业公司,但是没确定外包公司。)我现在已经和物业公司签了合同2年,等到以后物业公司不和我签合同时,我能拿着协议去找医院要前两次签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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