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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婚姻家庭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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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5月23日跟前夫离婚,当时以为他没有钱,没有财产分割。2019年他得肝癌,去看望他时才得知他2016年8月下旬在广州番禺买了一套80多平方的房子,2016年10月下旬还是在广州周边买了一套三居室。他在病中,我考虑以往情谊,没有追究。现在人已经不在,我可以追究吗?是不是很难追究?他已经在2018年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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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东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 36"

    1个月前

  • 不是,我们2016.5.23离婚,他2016.8.20在增城买一套,2016.10.29在佛山买一套,当时协议离婚,他没有告知我有财产,因为2012年底他从南宁到深圳平安工作,程序员,年薪30万,我2013年初提出离婚,他一直没同意。他家里就他能挣钱,其他人是农民或者没有固定工作或者是小摊贩,父母已经不在,我是知道他肝癌去探望他时才知道他有两套房,现在他去世,家人要我出未生育证明,我觉得自己委屈,去年考虑到他生病,没有争取。是不是很难追究?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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