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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5月23日跟前夫离婚,当时以为他没有钱,没有财产分割。2019年他得肝癌,去看望他时才得知他2016年8月下旬在广州番禺买了一套80多平方的房子,2016年10月下旬还是在广州周边买了一套三居室。他在病中,我考虑以往情谊,没有追究。现在人已经不在,我可以追究吗?是不是很难追究?他已经在2018年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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