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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5月1日入职了天津一家教育机构,
。
第一点,我们的员工合同签过很多版本,几乎都是后补的(补足时间为2020年,至少补过两次)
第二点,2020年10月,单位出钱让我去参加培训,培训费用6000元,我和他签订了一个合同,要求离职补足培训费用。
第三点,2021年1月25日左右,因为要提前回东北老家等原因,老板调整我工作岗位,降职降薪,问我是否可以接受,我考虑过后在2月16日告知老板离职
第四点,我于2月18日回到天津进行交接,得知老板扣除我部分绩效考核工资,心声不满,口头说不做交接工作了(实际还是做了的)
第五点,目前单位那边想要劳动仲裁我,1月份工资也未给我补足。
我想问一下,这个如果提出劳动仲裁,双方各有什么责任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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