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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自筹自支的单位职工,我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我从92至2004年7月一直在单位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2004年9月幼儿园承包给私人经营后单位一直给我们交社会保险(含个人部分)及发220元/月的生活费(后面逐步提高到1697元/月),到现在为止单位没有和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到2018年9月,单位以巡视组认定我们吃空饷为由停止缴纳我们的社保及生活费,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郭宏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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