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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于2017年10月17日晚上凌晨2点左右.江某在酒吧娱乐城前等候客人(江某是一名跑摩的拉客的)2点左右娱乐城出来两名客人找到江某进行交易.陈某问江某到达目的地要多少费用.江某说两个人10元.陈某认为只要5元.江某不愿就拒绝交易.陈某认为江某坑陈某.于是叫来另外几人(7人)动手打了江某.江某报警后.警察过来进行处理.警方过来处理只是说不要闹事就走了.之后江某心里不服.于是打了电话叫来了李某和另外两人(未到)追了上去讨要说法.在另外一处地点找到了陈某讨要说法.陈某准备拿出手机打电话叫人.江某上前拿了陈某手机扔在地上.事后陈某报了警说被抢劫.现警方把人抓了说犯了抢劫罪.且警方到抓人26天后才去看守所提审犯人江某和李某.而且笔录不让江某看就进行签字.请问这样真的能构成抢劫罪吗?不构成抢劫罪的关键点在哪里?事后警方笔录说陈某打电话是报警而不是叫人.
问题补充:
现手机不知去向.江某走时并未拿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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