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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公司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重复的部分(入职资料和信息虚假、简历工作经历欺诈),第一次解除后员工向仲裁委提出撤销,仲裁委开庭前 ,公司以书面通知员工撤销该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员工回单位继续上班,并向仲裁委书面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做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如上所述与第一次解除重复的),请问公司第二次解除与第一次相同的劳动合同的重复的理由(入职资料和信息虚假、简历工作经历欺诈)是否成立?是否可以认为公司第一次解除后自行撤销,其第二次解除的理由与第一次重复的就不成立?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6年,从事专职律师3年,具备较强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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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二十年,期间承办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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