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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猫大法

广东-广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5.00

公司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公司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重复的部分(入职资料和信息虚假、简历工作经历欺诈),第一次解除后员工向仲裁委提出撤销,仲裁委开庭前 ,公司以书面通知员工撤销该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员工回单位继续上班,并向仲裁委书面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做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如上所述与第一次解除重复的),请问公司第二次解除与第一次相同的劳动合同的重复的理由(入职资料和信息虚假、简历工作经历欺诈)是否成立?是否可以认为公司第一次解除后自行撤销,其第二次解除的理由与第一次重复的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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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庆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 34"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国有控股是国企吗?。。。。。。 26119人查看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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