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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年移民了香港,在上海曾买过一套产权房住宅。
近些日子,看中一套房屋为使用权房产,就跟房东联系上了,因为本人已经非上海人了,所以要买的话被建议房产写上海亲戚的。
当初想没什么问题。就跟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甲方为卖家,乙方为本人,身份信息为香港公民信息。事后,家人不同意,那只能被迫取消这笔交易。
请问,这样的定金是否能够全额要回? 因为非上海人不能购买使用权房产,所以签订的合同的身份信息是香港公民的身份信息。 这样的合同是否无效?既然无效的话,定金法则是否不适用?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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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你好,我是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的刘洋律师,为您提供真挚、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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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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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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