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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战友在服役期发生借贷关系 第一份借条写有约定驻地所在区域法院管辖 后借款增多又补一份借条没写约定地 退伍后联系不上就去约定地法院起诉 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审判员要出具部队盖公章的证明 来证明借条是在部队写的 第三方在场证人的画押证明也不行 由于提供不了该证明 财产保全不通过 现又因提供不了证明 给下达了裁定书 要把案件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要我去申请退还诉讼费并自行去移送法院交费 并且退还的诉讼费要3至4个月才能退回卡上 本人提出要求诉讼费随案件一并移交 答复说该法院没这么办过 问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还会不会有管辖权的问题 有没有给那边法院沟通过 答复说不清楚 看那边法院怎么处理 没有跟那边沟通过 对此我想知道 审判员在要求提供借条是在部队所写的证明是否是无谓的证明 第三方人证的证明为什么不行 是不是故意为难当事人 裁定书中只提到被告现不在本地生活 至现居地未满一年 按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此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 并未提及借条中有约定法院 并且不按规定对诉讼费进行移交 此裁定是否合理 该法院在此过程中是否有不合理的违规行为 我应该怎样明确管辖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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