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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

福建-福州婚姻家庭1个月前

¥30.00

父母过世,我家六兄弟姐妹(三男三女)最小弟弟精神病二级残疾,精神病弟弟这次腔积液手术住院引发家里矛盾,我大哥拒绝照顾,姐妹们答应尽自己能力照顾。我和大哥原来口头协商照顾,到了弟弟生病了不照顾。这方面法律有什么界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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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金凤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时作为监护人的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要监督管理其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应由配偶、父母、子女等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到侵犯的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应由居住地的居委会等民政部门担任。

    1个月前

  • 兄弟姐妹都不照顾精神病人弟弟有承担法律责任吗

    1个月前

  • 在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具有监护职责,同一顺序监护人有多人,部分不履行的,履行的可以要求没履行的履行职责,或予以补偿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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