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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五人殴打一人,受害人身上多出软组织受损。施暴者方手上不明小伤。如果是受害人造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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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波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 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其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这里所列举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需要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对此新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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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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