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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2011年入职至今,快十年了,我的岗位是焊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去年职业病医院告知疑似职业病,现等待鉴定。鉴定后我相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单位支付我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岗位津贴100个月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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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国律师 天津-和平区 天津景元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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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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