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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婚姻家庭1个月前

赵律师,您好。在2013年离婚后夫妻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中其中一套房产为男方所有,在2014年,因为上述房产需要缴纳5万元的尾款(男方和女方此时还居住在一起),男方向女方借钱,女方提出对2013年的协议中关于这套房产协议内容作补充,补充内容是,该套房产为男方、女方、孩子三人共有,并且男方和孩子都签字了(该协议未在民政局备案,只在其中一份离婚协议上写的)。该房产是单位集资房,至今没有下发产权证。女方在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现在想问,男方和孩子如果都拒绝分割,拒绝给女方可以吗

查看赵晞越律师的回答

赵晞越律师 江苏-连云港 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 您好,首先关于房屋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取决于你们对于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应当先确认房屋权属,再考虑分割。其次,如果房屋的权属得到确认,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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