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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未支付,因此申请了法院执行,在法院立案之前用人单位支付了费用,但扣除了巨额税费。希望向您咨询一下税费的计算。
在职期间,销售房屋三套,根据原用人单位员工推荐奖励制度,佣金70万,原来单位提出的是要代开发票,税费三个点;仲裁后,单位直接按年综合所得,35%个点扣了税费,请教正确的税费应是多少?非常感谢?
董宪良合伙人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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