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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有了外遇,2017年到法院起诉我离婚又撤诉了,第三者在得知我和我丈夫曾在1999年去法院办理过离婚,当时我在离婚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因为当时我不知道法院的调解书就相当于民政局的离婚证书,我对法官说不想离婚了,法官对我说那就还得调解,我们俩就合好回家过日子了,我丈夫并没有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离婚调解书上写着“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当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主审法官联系不上我们,于是主审法官就代笔在离婚调解书送达回证上代我丈夫签上了名字,我和丈夫一直认为我们并没有离婚,我俩的结婚证一直在我们的手里,我们的户口簿上也一直写着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二人也一直不知道我们俩离婚了,2017年我丈夫在第三者的唆使下,去法院调取了当年的离婚调解书档案,凭这个调解书到民政局办理了他们的结婚登记证,于是,我找了一个代理律师,代理律师为我代写了一份起诉书,把民政局做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撤我丈夫与第三者的结婚登记,律师的理由是通过签定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是否为我丈夫亲笔签字,来证明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调解书上我丈夫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当时我丈夫没有身份证),请问我的代理律师这样做是否可以,因为有人说民政局没有责任,所以不可以起诉民政局,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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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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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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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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