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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房产纠纷1个月前

您好!本人2019年8月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楼商铺,面积64.46平方,按合同约定2019年12月9号之前交商铺,到了交房日屋里整了后墙渗水严重,就没有收房,经过三次维修一下大雨还是渗水,想退商铺开发商不接受退房,说要经过法院判决退房开发商才退房退款,维权太难,这个房子真的不想要了,我只能通过起诉解决退房,只是不知道法院能不能就这个问题把合同解除,心里也没有把握,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九条,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擅自中止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视为违约,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能用第十九条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目前我还没有签字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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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士义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

  • 如果在你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协议里有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比如你所说的第十九条有约定在何种情形下,你可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当有此情形时,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述为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法定解除,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你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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