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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日照日报印务中心一名工人,1958年11月出生,1980年工作至今。
2017年11月9日被下岗回家(口头通知所谓转岗,没有行文),到今天已经4个多月!一直没有正式说法。
2018年3月12日-13日逐级咨询(印务中心、分管领导、社长),今后工资保险怎么样也没有明确答复,也没有发文落实,但领导们说要停发工资了。口头所谓转岗实际撵回家不让上班又要停发工资,这是随意行政?整个过程步骤都没有行文,这种不清不楚的行政手段让我们无奈。
我认为这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五)相违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怎么办?迫切需要您的指导。
我连续工作38年(年限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不足5年)被下岗回家,这是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48条、87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精神受到莫大打击甚至侮辱,全家赖以生存的唯一经济来源要被非法剥夺)。恳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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