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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职一家公司,在入职的时候签定了试用期合同,合同中离职需完成交接工作,2020年12月出勤11天其实3天是放假,15号提出离职当时在公司时部门经理没有提醒要交接工作,离开后提醒明天来交接,16号下午去公司交接工作发现经理不在,把该交接的工作转交给同事叫他等经理回来转交给他,但经理说交接工作不能交接给同事必须交接给他,17号上午11点问经理下午在不在公司,经理说要去见客户没时间叫我们明天来之前也没有通知我们,18号完成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的时候经理承诺不算我们这三天是旷工,2021年1月15号结算12月工资发现被克扣了3天旷工的双倍工资700元,找公司说是没有完成交接工作之前没有请假没有上班,算旷工处理。请问这种情况我能申请劳动保障拿回工资吗?可以告部门经理恶意拖延交接时间欺诈我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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