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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刑事辩护1个月前

持有火药100多斤,没有造成任何后果,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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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根据2001年5月15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0年1月1日最高法《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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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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