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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帮人挖树苗(80元一天),出工过程中,更换工地。老板为了省时间,叫我母亲以及其他六位工友,搭乘老板的电动三轮车(载货,老板系驾驶员,驾驶搭乘一人,我母亲及另外4名工友站立车厢搭乘,车厢有竹编顶盖)前往另一个工地工作(两地间隔步行约30分钟)。驾驶至一陡坡路段,我母亲以及其他工友告知老板,坡太陡且载了7人,希望下车步行。老板未听工人劝告,执意上坡。三轮车驶至半坡,由于电动三轮车动力不足,导致溜车,车辆制动不足,造成电动三轮侧翻,老板和另一名工人跳车(无伤),我母亲以及另外4名车厢乘员被三轮车压住,送往医院。送往医院当天检查除外伤无大碍,第二天查出急性冠脉综合征。请问雇佣我母亲的老板责任怎么划分,不胜感激!!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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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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