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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下调职工工资,职工要取得未足额发放工资证据,只能继续上班两月,并签领了两个月工资表。现公司说是双方口头协商调整工资,并引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 ,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说劳动者已经同意并超过一个月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实际变更。请问:1、公司这种说法成立吗?2、申请拖欠休息日加班费只用公司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能行吗?公司说每周工作六天,但不承认工作八小时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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