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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我与律师签订的合同:第三条 代理费用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前期向乙方支付律师费2000元,待甲方实际收到赔偿款当日,再收取后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为甲方获得赔偿款的8%。但现在我只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还有一部分是肇事人赔付的还没有给,律师就要我把收到部分的费用结了,说再给我要肇事人那部分的赔偿款,请问这符合合同约定吗?我认为应该是把所有赔偿拿到再付律师费,合理吗?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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