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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12月9日正式签字离婚,前妻在2009年12月1日写下一张欠款60000元的欠条,但本人完全不知情,2012年债权人起诉,本人被作为连带责任人成为被告。现前妻不知所踪,且不执行还款,本人又作为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本人觉得,离婚前10天写下的欠条,不属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能否申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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