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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19年3月15日在一所幼儿园工作,每个月20日发工资。至于压没压工资我也忘了。2020年11月20日按劳动合同提前一月递交辞职信,12月20日走人。2021年1月20日发12月的工资,园长给我发了15天的,幼儿园一个月8天假,实际工作日22天。不知道这是不是合理的呢?如果是合理的,那么11月21日到30日这期间的工作日不算吗?(合同上没有规定必须做几年)自己很疑惑,所以非常期待您的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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