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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丈母娘家被教育局征用土地分得一套间(由于当时与妻子刚结婚所以凭结婚证增配了同一套间里面程,在00年时丈人购的产权(变成售后公房)并登记在丈人自己一个名下,在04年我与妻弟协议由甲方(妻弟)一次性补偿费用给乙方(乙方是我),现在对方父母已过世妻弟把房子卖了,我取出当年协议认为它不具备有法律效应:1签协议前产证只有他父亲一个名所以妻弟(甲方)无支配权,2协议只有甲方(妻弟)与乙方(我)签名没有产权人签名,3作为房屋产权人并没有授权给甲方所以认为此协议无效。请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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