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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婚姻家庭1个月前

在一起一年多了,给了彩礼钱,没结婚分手了,能退一部分还是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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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远春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四兴律师事务所

  • 一、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但男方给予了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彩礼;或者办理了结婚证但实际未共同生活的、在结婚前给予了女方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下离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二、不应返还彩礼的情况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解读:针对前文所说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解释(二)》中又做了进一步详细解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又或是女方所接收的彩礼的确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则不用退还。


    三、从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废止,民法典生效,婚姻法的规定,由民法典接纳,相应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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