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二、补办行驶证。 1、填写《补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市(县)辖区的机动车应先由市(县)车管所审核盖章。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3、补、换发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行驶证。 4、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