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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4户村民持有呼市郊区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林权证,是该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我们的林地是古老的树林,距今有一百三十多年的历史,是祖辈留下来的产业。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也没有入过社,一直由我们自己经营管理到现在。新城区政府非法毁林,侵占老百姓林地,知法犯法,不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至今不予补偿。是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也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新城区政府和成吉思汗办事处的干部太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了!根本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民利、凝聚民心、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思想。不但没有确立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机制,而且还激化社会矛盾。新城区区委、区人大没有很好地运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个别领导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非法毁林事件发生至今,新城区政府没有与我们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支付征用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内政办发(2015)138号文件,明确规定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这是国家的政策,也是法律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为什么不执行、不贯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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