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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2年进县属集体厂,该厂于2002年改制为私有,此时按照当地改制规定,在原企业31年工龄剥离了9300元作补偿,但这补偿费留给企业,按文件规定用于退休时进入社会化管理费用。然而在2008年1月退休时,企业强势权要求个人必须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7000元才给予办理退休。以上提取的9300元在企业于2017年4月才知道有现定之用途。此时才发现个人权益爱到侵害。请教大律师该如何维权?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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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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