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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房产纠纷1个月前

¥9.90

我在99年2月份借给朋友的亲戚5万元,月利息1分,期限一年,但借款人因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我当时为了诉讼时效,在每隔二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交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一直至2020年8月份,现在有的说我己经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不管是中止中断都不能超过二十年。有的说我是可以超过二十年,因为我每隔二年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中断,重计算,不受二十年的限制。请问那个答案是正确的。谢谢?

查看徐志煌律师的回答

徐志煌律师 福建-莆田 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该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断或者中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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