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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债权债务1个月前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转移,受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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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键军法律工作者 湖南-湘潭 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

  •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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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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