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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李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整,但在借条上周某并没有签字,而是由证明人王某在借条上帮周某签的字,李某也没有签字而是加盖了自己的章,还款期限是一年,此借条的复印件周某留存一份,由于时间过久,原先的借条原件已经丢失,后在周某的同意下由王某重新写了一份借条,现在的借条上李某签字并盖章,但周某仍未签字而是由王某代签,现由于李某一直未能还周某的20000元钱,并且李某只承认第二份借条而不承认第一份借条,而周某只承认第一份借条而不承认第二份借条,现周某携带第一份借条的复印件向法院起诉王某和李某合伙诈骗。
问:证明人王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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