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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职教师,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教师岗位,被教育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与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罚,目前教育局说处罚太轻,又要把我开除,请问教育局有权可以再次处罚我吗?如果再次处罚我,教育局违法吗?如果违法,是违反了什么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只是规定不能罚款,除罚款以外的没有说明。希望您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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