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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二零零五年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协议中明确一套房产给我,由于当时该房产没有办理上市证,故没有实际过户到我名下,当时我与丈夫关系不好,又长期在外地工作,丈夫也没有在这套房产居住,这一晃十多年。二零一八年我才实际了解到早在二零零三年我丈夫在我不知情下,私自与他人签订了这套房产的买卖协议,收取了对方的购房款,房产及房产证、土地证均一并交给了购房者,但同样是直到现在仍未实际把房产过户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对方和我均可能要求我丈夫履行协议,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对于过户要求,是对方更有利还是我更有利?请求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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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获得A证,现为湖北五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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