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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建筑工程1个月前

谈谈你对阴阳合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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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彤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

  • 很多行业都存在阴阳合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论是依法强制招标的项目还是强制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都是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没有投标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变更的,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按照《解释二》的规定,违背“阳合同”内容而另行定立的“阴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发包人为规避《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通常会要求承包人以高价购买承建房产、附赠配套设施施工等其他方式为向发包人让利。《解释二》第一条不仅规定了双方违背中标合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也明确了承包人以高价购买承建房产、无偿赠送配套设施建设等以其他方式向发包人让利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就双方在施工合同外订立的购买合同以及附赠配套设施施工等行为与承包人向发包人让利的因果关系,需要由主张此类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除了明显为让利而订立“阴阳合同”外,《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需要综合施工范围、施工工期、市场行情、单价、监理方、建材商等第三方的行为确定哪一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经综合判断后仍然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根据后签订的合同替代双方之前达成的合意的原则,可以认为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发承包双方最后达成的书面合意,进而认为这一份合同更接近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均无效,施工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劳动成果,承包人已经付出了劳动,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据此,《解释二》规定一方要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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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解释二》根据建筑行业发展,对《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对何为“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明确。在《解释二》第一条中规定了工程价款、建设工期、质量约定、施工范围等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除了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故此,每个案件情况,诉求的不一样,需要律师具体分析研究。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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