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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一家琴行做老师,目前处于实习期一个多月,面试时公司表明实习期为一个月,入职后公司调整制度实习期变成3个月,并且要在实习期内达到业绩要去,达到要求可直接转正,达不到直接开除,员工必须接受外派并且路费自付,不接受直接辞退开除。在实习期最初7天,公司表示是7天双向选择期,7天内无工资。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我们签订保密协议并且没有说明是否有补偿金。公司老板以乐捐为由对做错事的员工进行罚款。公司老板跟女员工单独聊天时对女员工动手动脚有肢体接触,对男员工却没有,女员工都非常反感躲着老板的咸猪手。请问这些事合法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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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鄭皓文,中山人,精通粤语,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兼具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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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民商事诉讼纠纷和刑事辩护,其中民事包括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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